【电商研究】简要概括社交电商的现状、分类和刑事风险防范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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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16 22:18 简要概括社交电商的现状、分类和刑事风险防范 一、社交电商的现状依据2018年商务部发布的《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涵盖信息展示、支付结算以及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全过程,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鼓励企业利用移动社交、新媒体等新渠道,发展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网络营销新模式。社交电商迅速崛起。 《2018年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自2013年起,社交电商连续五年保持高增长率,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3万亿元。 二、社交电商分类将社交电商进行类型化合规服务。目前社交电商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社群电商化、电子商务社交化及传统企业社交电商化三个方向。 社群电商化主要包括平台开店型社交电商、代理分销型社交电商、拼团型社交电商、内容推荐型社交电商(视频直播型社交电商及内容粉丝型社交电商等)创新形式。 1、平台开店型社交电商:(B2C类平台)美丽说、蘑菇街、万色城、萌店等; 2、代理分销型社交电商:(B2S2C类平台)环球捕手、云集微店、贝店、达令家、达人店、爱库存、好衣库、洋葱海外仓、好物满仓、楚楚推、有好东西、全球时刻、闺秘mall、脉宝云店等; 3、拼团型社交电商:(“拼团”模式)如拼多多、淘宝特价版、京东拼购、洋码头、砍价团、苏宁易购拼团、贝贝拼团等; 4内容推荐型社交电商:服务商类:有赞、点点客、微盟等。导购类平台:什么值得买、美柚、堆糖、省钱快报等;视频直播型社交电商:抖音等; 三、类型化社交电商刑事风险识别与防范社交电商企业进行商业模式分析,然后对应不同的类型化的社交电商模式,进行对应的刑事风险防范和概括! 1、平台开店型社交电商:(B2C类平台)以防范知识产权犯罪、诈骗犯罪为主,其他刑事风险防范为辅。 2、代理分销型社交电商:(B2S2C类平台)以防范传销犯罪识别、集资诈骗犯罪识别为主,其他刑事风险防范为辅。 4、内容推荐型社交电商:(服务商类)有赞、点点客、微盟等;(导购类平台)什么值得买、美柚、堆糖、省钱快报等;视频直播型社交电商:抖音等;以防范诈骗犯罪识别为主,其他刑事风险防范为辅。 四、典型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社交电商案例1、2018年7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达人店”(运营公司主体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定涉嫌传销,谋取非法利益被罚没超391万元,被浙江工商、公安通报为“十大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浙江省工商局网站2017年公布的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十大案例中,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云集微店”APP,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展开网络传销行为,认定为网络传销,因违反《禁止传销案例》被工商局处罚近985万元。 3、今年,3月14日,广州市工商局就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包括:责令整改、罚款150万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7306.58万元人民币,合计7456.58万元。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社交电商最大的一笔罚单。 4、2019年3月18日,深圳警方对“云集品”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开展收网行动,抓获多名主要嫌疑人。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布的通报显示,该团伙以“共享经济”、“新销售”为幌子,成立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会员缴纳一定费用取得加入资格,通过设立多等级的会员制度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参与,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 手机:13650881216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 2018年,获广州律协颁发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获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2019年,获广州律协颁发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 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辩护效果。善于钻研法律,专注刑事辩护多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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