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泳彬律师刑事研究网
13650881216

【走私辩护研究】行为人对商品禁限属性无法确定,经过咨询后如实申报而海关未能鉴别出商品禁限属性予以放行的,行为人没有走私犯罪的故意

 二维码 75
发表时间:2020-03-07 22:15


广州刑事律师 郑泳彬律师评析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监管的境外废物,为逃避海关监管而予运输进境。本案中,要行为人对所进口的人发是否是废人发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和判断则超出了其本人的认知能力和程度。行为人在咨询了报关公司后确定了人发的归类,其已尽到了义务,根据咨询的内容进行申报,并未进行“伪报”或“瞒报”,而所申报的货物品名与海关执法人员查验的品名一致并予以放行之后。基于海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所作的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进而产生了合理依赖。那么,如实申报后由于海关的不当行为未能鉴别出商品禁限属性而予以放行的行为可成为犯罪阻却事则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走私犯罪故意。


案件来源

刘磊走私废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陕01刑初155号

一审法院查明节选(一)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张某1、白某2和被告人刘磊商议合作代理进口人发业务,并约定由刘磊代理进口张军峰、白某2等人在巴基斯坦等国收购的人发,刘磊负责上述人发的国际运输与报关进口,并收取每公斤40元左右人民币的费用。人发清关后由张某1、白某1向刘磊支付相关费用运往河南销售。经西安海关查证,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5月20日,荣某公司共进口人发31票,共计128.6595吨。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认定,荣某公司2014年5月20日委托陆海恒利公司在报关单900520141054102993项下货物进口向西安海关申报进口人发4626公斤为废人发。

一审法院认为节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未经加工的人发;废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均归入税号0501.0000;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注释商品及品目注释》》解释,经梳理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应归入6703.0000项下。所谓梳理,包括将每根头发按发根和发梢进行整理。因此,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赋予海关的一项权利。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海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所作的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荣某公司和刘磊进口的前30票人发均经过西安海关查验后予以放行,就表明西安海关对上述30票人发合法性的认可。荣某公司和刘磊从2013年9月17日的第一票人发开始到2014年5月20日被查扣的最后一票,均申报为6703.0000“经梳理、人发制、无其他”,并未进行“伪报”或“瞒报”,所申报的货物品名与海关执法人员查验的品名一致并予以放行。

海关8个月的查验放行行为使得荣某公司和刘磊本人对所进口的人发与其申报的税则号列的“经梳理或其他方法加工”的人发产生了合理依赖,并据此始终认为其所进口的人发是已经过梳理、加工的人发而非废人发。

海关《进出口税则注释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对梳理和其他方法加工的定义本身就较为含糊,就连最后一票被查获的人发,海关查验人员也是经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类认定后才确定的属废人发。这对一个从事物流行业人员来说,要求其对所进口的人发是否是废人发有一个准确的认知和判断则超出了其本人的认知能力和程度。刘磊根据张某1、白某2提供的人发样品和对人发样品的认知,在咨询了报关公司后确定了人发的归类,其已尽到了义务;海关在随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的查验后验讫放行的行政行为也印证了刘磊申报归类符合税则号列和商品品名的归类。因此,在没有对实物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仅以部分证人证言及照片辨认之前30票人发外观与被查扣人发外观相似,推定之前被海关查验放行的30票人发为固体废物证据不足。

经法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荣某公司及被告人刘磊主观上明知所进口的人发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废人发,是固体废物


联系我们:
13650881216
联系QQ:253891903 微信号:lawyerzhengyb 邮箱:yongbin324@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