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图解|”池子”的银行信息刑法如何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刑司法认定
目录
一、罪状与法定刑
二、罪状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三、情节认定(法定刑档的认定)
四、信息条数的计算方式
五、此罪彼罪问题
六、罚金判处幅度
七、相关裁判要旨
正文
一、罪状与法定刑
罪名 | 罪 状 | 法定刑 | 备注 |
一般法定刑(情节严重) | 加重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单位可构成本罪 |
二、罪状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概念 | 内容 | 备注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 | 第2条 |
公民个人信息 |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 第1条 |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1、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2、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第3条 |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 第4条 |
本文提及的第*条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条文 |
三、情节认定(法定刑档的认定)
概念 | 内容 | 备注 |
情节严重 |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5条第1款 |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6条 |
情节特别严重 |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第5条第2款 |
情节较轻 |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 第10条 |
四、信息条数的计算
方式 | 内容 | 备注 |
不重复计算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 第11条第1款 |
累计计算 |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 第11条第2款 |
举证剔除 |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 第11条第3款 |
五、此罪彼罪问题
| 内容 | 备注 |
牵连 |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 第8条 |
彼罪 |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 第9条 |
六、罚金判处幅度
幅度 | 内容 | 备注 |
1-5倍 |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第12条 |
七、相关裁判要旨
序 | 内容 | 备注 |
1 | 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2 | 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3 | 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4 |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5 |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6 | 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7 | 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 | 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8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9 | 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10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11 | 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12 | 单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13 | 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作者——
郑泳彬律师(微信/手机同号:13650881216),刑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2019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获广州律协颁发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