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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法律意见】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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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5-01 11:27作者:郑泳彬律师网址:http://www.gdxsls.com

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建议不起诉之法律意见

郑泳彬律师

电话13650881216

某某区检察院:

蔡某某的委托,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指派郑泳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案件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辩护人认为蔡某某取走芯片的行为未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第一部分 行为的法律评价

一、蔡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蔡某某取走芯片的行为未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而认定其损坏主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因与广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某某山庄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于201732713时许窜到在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温泉镇温泉西路某某山庄故意损毁消防控制系统,芯片拆走、主板损坏、空气能热泵电脑程序被锁死……”

以上事实认定有误,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蔡某某拆走芯片,没有证据证实蔡某某损坏主板。

根据B卷161页《消防系统故障修复说明》,涉案芯片拆走后,“不会因拔出而导致其他部件损坏”,“芯片的价格是500元,人工处理及运费需1000元”

根据B卷114页《现场勘验笔录》的现场勘验情况所记载“控制器的电路板上芯片未见。登上三楼,在楼梯东北侧的墙上见空气能的开关,空气能的开关未见异常。现场其它地方未见异常。”

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蔡某某除取走芯片之外,没有对消防控制系统的主板损坏和空气能热泵电脑程序做任何物理损害行为。芯片的价格是500元,因而,蔡某某的拆走行为未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1. 鉴定意见所认定的价格,是广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擅自变更第三方公司维修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坏,与蔡某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起诉意见书称,蔡某某的行为“导致损失费用15602元人民币”,该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仅有结果依据,即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穗从价认定【2017】235号“对涉案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硬件、火灾报警控制器软件等价格认定”,所认定的价格是15602元人民币

    本案并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硬件、火灾报警控制器软件是由蔡某某的行为直接毁坏的。相反,本案有证据证实这些物品是由于广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海港分公司(简称“海港分公司”)擅自变更第三方公司维修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坏。

    海港分公司在2017年328日本可以联系蔡某某归还芯片,其在331日报案时也本可以让派出所办案人员联系蔡某某归还,但是其并未稳妥处理,而是擅自变更第三方公司维修,维修的后果就是将报警控制器硬件、火灾报警控制器软件全部拆除,然后更换第三方公司的硬件和软件。

    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穗从价认定【2017】235号“对涉案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硬件、火灾报警控制器软件等价格认定15602元人民币”是由于海港分公司的行为造成的。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如果介入报案人异常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不能评价在行为人之前的行为上的。所以,本案认定“导致损失费用15602元人民币与蔡某某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蔡某某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报案人于案发时,尚不具备对外经营的资质

    据蔡某某2017年418日的供述,案发当时,酒店的消防系统还没验收,“因为酒店方没有还清我们施工队的工程款和货款,供货方把一些供货文件扣留了,导致酒店方验收不了。”这说明,当时报案人是处理违法经营的状态,其不具备对外经营的能力和条件。

    (二)蔡某某的行为不足以破坏酒店的经营

       刑法第276条所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的行为必须表现为毁坏、残害等毁损行为,而本案中蔡某某的行为只是拆走芯片,并未对机器设备的硬件进行破坏。相反,直接实质损毁原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硬件、火灾报警控制器软件是由于海港分公司的不当行为造成的。

    另外,本案的补充侦查卷也显示,海港分公司维修酒店消防系统的10天时间里,并没有造成任何经营损失。

    三、蔡某某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蔡某某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部分 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社会效果评价

  2. 报案人存在严重的过错

    本案中,报案人的过错有二。一是恶意拖欠工程款,二是擅自变更维修单位,直接扩大了所谓的“损失”。

    基于此,本案的诱因,是基于报案人的过错引发的。本案的所谓损失也是报案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

  3. 报案人未采用合理的救济措施,并且滥用刑事手段

    报案人本来可以联系蔡某某,或者在报警时告知实情,让办案人员联系蔡某某把芯片找回,这样就可以直接让消防系统恢复。但是,报案人在报案时,没有告知派出所实情,直接说成是“主板和系统损坏”,而且报案后,为了做实和扩大所谓损失,直接找第三方维修,以报废原有主板和软件的代价更换第三方的主板软件。

    这足以说明,报案人未采用合理的救济措施,滥用公权利来报私仇,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滥用刑事手段。

  4. 嫌疑人主张债权的方法欠妥,但可不对其动用刑罚

    蔡某某先是与报案方友好沟通,也通过留置相关文件的方式要求对方清偿债务,但是报案方不予沟通处理,在消防系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检验的情况下,违法对外营业,蔡某某因为怕酒店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就营业出现消防问题而涉及施工方,这才采用激进的方式

    虽然蔡某某没有选择合法的方式,采用了不妥当的私力救济,但其行为仅仅是拆走芯片,并没有对酒店进行任何恶性的破坏。并且其2017年329日还通过拨打政府热线举报酒店的消防系统本身就存在问题,希望相关部分予重视。

    综上所述,蔡某某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也希望积极与报案人友好协商,基于其取走芯片的行为未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希望贵院给蔡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作出不起诉,更能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致

    广州市某某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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