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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轻判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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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5-01 11:39作者:郑泳彬律师网址:http://www.gdxsls.com

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轻判10年以下

【二审改判】算是成功案例,经办的福州诈骗二审案,刚收到判决书,全案只有我的当事人从轻改判,虽然当事人只是打工煮饭帮助拿钱,也没有分赃,但电信诈骗被从严量刑,改判幅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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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甲某涉嫌诈骗罪案二审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钟甲某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错误认定钟甲某是唯一的取款人;一审判决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重,上诉人应当减轻处罚。以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采纳。

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钟甲某是唯一的取款人,将第(一)至第(四)笔共计390180元是同案人取款,却错误评价到钟甲某身上,根据有利被告人原则认定,钟甲某只应对10万元左右的诈骗数额负责

现有证据:

  1. 取款监控视频只能证实2016年3月份钟有取款但无法确定数额;

  2. 朱某某供述有去银行取过三次款;

  3. 钟乙某的供述证实钟丁某安排过钟丙某取款;

  4. 钟甲某则自己陈述是2016年12月份才被安排取款的,201512月和2016年3月共取款只有10万到12万。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钟甲某帮助10次取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钟甲某是唯一的取款人,将第(一)至第(四)笔共计390180元错误评价到钟甲某身上,根据有利被告原则认定,钟甲某只应对10万元左右的诈骗数额负责。

  5. 一审判决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重,上诉人应当减轻处罚

    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看,钟甲某在本案中只是从事做饭等劳务性活动以及事后帮助部分取款,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也没有提成。

    相反,打电话,冒充工作人员,骗取转账等诈骗行为是第一到第四被告人等实施的,赃款的80%也是由第一到第四被告人平分。可见本案中,钟甲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作用与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差别巨大。但是,一审判决在量刑上却没有将钟甲某区别于第一至第四被告人。

    具体如以下图表所示:


一线冒充调查员

二线冒充财务人员

分得赃款

共犯

作用

量刑

备注

钟丁某

有冒充

有冒充

平分80%

共同

正犯

12年

主犯

钟丙某

有冒充

有冒充

平分80%

10年

钟申某

有冒充

有冒充

平分80%

10年

黎甲某

有冒充

有冒充

平分80%

10年

钟甲某

帮助犯

10年8个月

从犯

一审判决只看重钟甲某有前科,但是却没有遵守量刑规则,前科最多只能增加基准刑10%,但是本案中,钟甲某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坦白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却在本案中未予体现。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片面认定事实,以偏概全地将上诉人帮助取部分款认定为帮助取全部款项;而且,量刑畸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和情节,依法减轻改判,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让上诉人在个案中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谢谢!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郑泳彬律师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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