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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研究】从近日的发电厂坍塌事故,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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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5-01 21:48作者:郑泳彬律师网址:http://www.gdxsls.com

从近日的发电厂坍塌事故,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

文/骆勇坚、郑泳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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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据新京报报道,3月258时许,广州从化鳌头镇潭口村在建广州第七热力发电厂发生作业平台坍塌事故,事故目前已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网上发布的案例了解到,近几年都有发电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例如以下4起案例:

1、2012712日上午,常熟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3号锅炉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已发现施工班组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造成水冷壁间隙过大而失稳坠落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工人杨某、李某丙、于某乙、王某乙4人死亡、窦某某1人受伤的重大事故。(2014)熟刑初字第0203

2、20137月,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的形式获得燕山湖发电厂集中供热工程厂外三标段的施工工程项目。而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朝阳柳城锅炉安装有限公司。2013101422时许,在朝阳县柳城镇工业园区处施工现场的基坑发生坍塌,造成工人张某某死亡,宫某某轻微伤。(2014)朝县刑初字第00048

3、201445650分,南京市江北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部班组长张某乙安排卢某、崔某乙、张某甲拆除施工现场钢架结构柱上的模板。卢某、张某甲在距离地面30余米高的结构柱上拆除模板,崔某乙在地面负责将拆下来的模板搬离作业区。820分许,被告人卢某在使用螺纹钢拆除模板上的铁丝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将螺纹钢系在身上,致使螺纹钢脱手坠落,砸伤崔某乙。后崔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5)浦刑初字第58

4、20151010日,丰镇市内蒙古A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10”爆炸较大事故,#2油罐突然爆炸起火,被害人陈某、霍某、柳某、郭某4人当场死亡。(2016)内0981刑初34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认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但是该条款没有细化具体在生产、作业中哪些人应该承担责任。

20151214日,两高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作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条指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如何确定责任

(一)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依法作出认定,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参考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发〔201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第6条规定,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例如上述第4个案例, 内蒙古丰镇市人民法院认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丰镇市A电厂”1010”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丰镇市内蒙古A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10”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丰镇市A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10”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因此,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调查认定,对案件的认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认定责任的参考依据

法发〔2011〕20号第78条规定,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四、事故造成的后果对应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个量刑情节对应两个法定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如何认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特别恶劣”法释〔201522号的第67条作出细化规定。

以下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以下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因此,已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广州第七热力发电厂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相关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量刑情节认定

法释〔2015〕22号的第1314条规定相应的责任人员的从重和从轻的情节,具体根据如下:

(一)从重处罚

1.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二)从轻处罚

1.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

2. 积极配合调查

3. 主动赔偿损失的

六、宽严相济,以缓刑为主,但对于从重处罚、数罪并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法释〔2015〕22号和法发〔201120号规定,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对于危害后果较轻,在责任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符合法律有关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应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控制,避免适用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情节特别恶劣、从重处罚、数罪并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上述4个案例中,除(2015)浦刑初字第58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其他三个案件(2014)熟刑初字第0203号、(2014)朝县刑初字第00048号、(2016)内0981刑初34号全部判处缓刑。在(2016)内0981刑初34号中,丰镇市内蒙古A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10”爆炸较大事故中,造成4人死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被告人解某、贾某、苗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支持。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全部判三缓五。

因此,本文认为,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则获得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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