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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逮捕】郑泳彬律师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辩护成功,张某某37天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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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5-01 21:49作者:郑泳彬律师网址:http://www.gdxsls.com

【不予逮捕】郑泳彬律师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辩护成功,张某某37天获释


[广州刑事律师导读]:本案是佛山市公安局在“飓风5号”打击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张某某误入其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郑泳彬律师辩护成功,所提交的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得到采纳,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佛山公安局三水分局经侦大队依法予以释放,2017年5月5日晚上9点接,家属接到当事人,喜极而泣!


微信图片_20170507221447附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佛山三水区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郑泳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张某某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一、张某某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仅是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一,张某某没有发起、策划操纵相关的产品销售。其本身只是产品的购买者。

第二,张某某在涉案的公司不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也不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其只是在涉案公司,只是受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没有实质参与公司的活动。

二、张某某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其只是销售了极少量的产品,只介绍了3个客户在B区,而A区里秦某某和万某发展的会员不应评价到张某某身上

据张某某陈述,其在是今年年初接触涉案公司的,其购买了两盒产品后才成为会员,后公司直接向其发货,其只销售了极少量的产品,并且自己有食用,后其有3个朋友向其购买,3个朋友便自己有进货权。除此之外,其陈述并无参与其他活动,也没有其他客户了。

本案应区分A区和B区,A区的“万某”发展的会员不应评价的张某某身份,万某是秦某某介绍的,只是秦某某将万某编排连接在张某某名下,但实际上张某某不能从万某那获利。万某发展的会员归属于万某自己,同时也是秦某某的,但不属于张某某的。

三、张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没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也没有前科劣迹,对其取保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

四、嫌疑人家属愿意作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保证张某某随传随到,并严格遵守《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且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综上,结合本案案发前后情况希望贵院张某某不批准逮捕。特此申请,请审查后准允!

                                            申请人:郑泳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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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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