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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二审开庭规定】广东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工作指引(试行)粤高法发〔20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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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5-26 22:07作者:广州刑事律师网址:http://www.gdxsls.com

广东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工作指引(试行)

粤高法发〔2013〕2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经省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
  实施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刑三庭。


  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刑事律师(www.gdxsls.com)解读:为依法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案件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确定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的相关工作指引如下:
  一、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三)第二审出现新证据且需要开庭质证的案件;
(四)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并有合理理由
(五)被告人否认部分犯罪事实,经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
(六)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并提供确切线索(第一审已审查的除外),需要开庭进行审查的案件;
(七)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案件;
(八)合议庭审查认为应当开庭的其他案件。
  二、下列案件可以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检举揭发经第二审查证属实的案件;
  (三)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案件;
  (四)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法定量刑情节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案件;
  (五)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犯罪地位作用及罪责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案件;
  (六)因证据问题发回重新审判后,再次上诉的案件;
  (七)在当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三、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二)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第一审适用法律程序提出异议的案件;
  (三)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仅对量刑轻重提出异议的案件;
  (四)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达成刑事和解(或谅解)协议的案件;
  (五)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异议的案件;
  (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提出异议的案件;
  (七)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第一审检举揭发查证情况及认定立功档次提出异议的案件。
  四、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时,合议庭应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开庭的决定。
  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安排开庭审理。
  五、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并制作《移送人民检察院阅卷通知书》,列明开庭审理的理由。
  六、当事人书面申请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将不开庭审理的决定口头告知当事人,并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七、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八、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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