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泳彬律师刑事研究网
13650881216

【刑事观察】顾雏军案法律共同体的9个精彩庭审对话摘录

 二维码 205
发表时间:2018-06-14 22:08

【刑事观察】顾雏军案法律共同体的9个精彩庭审对话摘录

【郑泳彬律师刑事研究网导读】6月13日早上八点半到6月14日凌晨,最高法院在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由裴显鼎担任审判长。

此案的庭审持续时间长达15个小时,并全程通过微博进行直播。

——转自 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及法律职路庞九林整理

6月13日 08:34

【法庭即将开庭】法官助理: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6月13日 08:45

【现在开庭】审判长裴显鼎:请坐下(敲击法槌)。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现在开庭。
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各原审被告人,本庭没有让你们坐下,请起立。

6月13日 08:50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检察人员及辩护人名单】
各原审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们有身体不适的,可以举手向本庭示意。
【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你们可以坐下。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


第一回合 顾雏军申请回避:我尊重法庭 但是我相信五年之后会证明我是对的。

6月13日 09:30

【顾雏军申请回避】审判长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持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在庭前会议上是说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现在我希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审判长裴显鼎:那么请你简要再说一下,行使申请回避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规定。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首先声明,庭前会议我说过我保留回避申请。我觉得该份证据是一份伪证,申请参与制作这份伪证的两个检察员回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的。这个我也相信有些写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许我念一遍的话,我当然愿意念一遍。
审判长裴显鼎:请宣读。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知识性证据审查,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申请人认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是有问题的。赵景川、杨军伟居然视而不见,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实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正,并试图以此证构陷申请人。我在庭前会议上已经用手电筒指出问题。
审判长裴显鼎:顾雏军,关于这个证据是否伪证,本庭后头要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举证质证。你是不是基于所提交的证据系伪证,所以要求申请回避?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当时做这个实验的时候要请审判员和审判长派人来看。你们没有派人来看。其实无论谁都能看明白。
审判长裴显鼎:
我已经给你说过,顾雏军庭前回应程序问题。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本庭今天在审理以后决定。
请检察人员回应。

【检察人员回应】检察员 罗庆东:审判长,关于这个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本来在庭前会议已经专门进行研究。而且在庭前会议时也给了原审被告人充分的表达权。这个不属于提出回避的申请。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涉及专门的技术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移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

审判长 裴显鼎: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顾雏军的辩护人对这个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 陈有西:我有几点意见。第一请合议庭回应,顾雏军对原审证据和最高检重新作出审查鉴定意见的质疑,第二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我们律师将会在庭审调查当中重点向合议庭阐述。至于顾雏军的回避申请,本律师不发表看法。请合议庭考虑。

审判长 裴显鼎:庭审继续。

审判长 裴显鼎:
下面由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自行辩护。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再次提出回避申请。昨天审判长让我质证后提出申请,我现在想要提交申请回避的材料。经过对刘烁的当庭质问,附件一、二无法重合,刘烁认为附件一、二变成电子文档可以形变使之重合,但这不能得出可以重复的结论,刘烁认为这个意见不是证据的鉴定意见,检察员明知这一点仍坚持将此伪证提交法庭,可见主观意图是为了让本案不能再审改判。

辩护人 陈有西:
对于被告人的回避申请,我有自己的观点,但是基于律师伦理,我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对这个问题不发表看法。

审判长 裴显鼎:
检察员有什么回应?

检察员:
今天提出的理由与昨天的理由一致,基于昨天的理由,顾雏军申请检察员回避已经被合议庭当庭驳回。

审判长 裴显鼎:
你的辩护人和检察员的意见,对你有所启发吗?你还坚持回避申请吗?你肯听取法庭的意见吗?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坚持申请回避,但我尊重法庭的决定。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昨天已经说明这个证据是否是伪证由法庭全面审理后再决定,不属于你本人说了算,所以当庭予以驳回回避申请。现在法庭调查都已经结束,即将开始法庭辩论阶段,你又提出回避申请,你的律师在法律上没有提出支持你的意见,这点值得你深思。我第一次遇到法庭调查结束后在法庭辩论阶段再次提出回避申请,且关键是未提供新的理由,法庭支持检察员的意见,再次当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尊重审判长,但是我相信五年之后会证明我是对的。


第二回合 顾雏军陈述申诉要点: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6月13日 10:06

【宣读再审决定书】审判长 裴显鼎: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8条的规定,现在请审判员司明灯宣读本院再审决定书。

6月13日 10:12

【顾雏军陈述申诉意见】审判长裴显鼎:本案是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顾雏军,现在你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你的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鉴于你已提交了书面的申诉材料,请简要陈述申诉要点。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申诉人顾雏军不服原审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立案再审。本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本案。申诉人认为是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对本人进行迫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严重侵犯民营企业资产的恶劣案例。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的辩护人,你是否有补充?

辩护人 陈有西:同意申诉人意见。


第三回合 【 虚报注册资本】顾雏军:这两家公司都是我的 法官: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6月13日 10:15

【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现在首先对原审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审判员张勇健主持进行。

【进行法庭调查】审判员张勇健:现在由我主持对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因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已死亡,本次再审将对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三名原审被告人进行法庭调查。请法警带其他原审被告人退庭候审。
原二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为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在顺德格林柯尔申请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于2002年5月至12月期间,采取来回倒款、签订虚假供货协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这两家公司都是我的。这个公司成立就是为了收购科龙的。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科龙已经濒临破产。

审判员 张勇健:顾雏军,在辩论时你可以就这个证据再发表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是我在海外公司投资的一个公司。这两合同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的成分,这些人的证据并不代表他们本人的真实意思。

审判员 张勇健: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当时最高检察院办案动机不纯,整个注册登记都是工商局、顺德市政府办理的。政府让我拯救科龙公司。

审判员 张勇健:顾雏军,请听从法庭的指挥,就证据发表意见。

第四回合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顾雏军:检察官的逻辑不成立


【进行法庭调查】审判长 裴显鼎:下面对原审认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审判员罗智勇主持进行。请法警带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原审认为,上述六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这个是我举报的,广东证监局领导导致违法事件,干扰会计事务所的正常会计。当时存在四个方案,德勤所把这四个方案给我们选择,看哪个方案能够接受。但是德勤所在刘兴强的权力面前明显退让。罪名也很奇怪,原来我们被抓的时候那一份证据罪名叫虚假财务报告罪。后来修改为新罪名。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首先针对之前检察官上一个环节的意见做个回应,他的逻辑不成立,12月8日维希来科龙退货,与科龙毫无关系,还会消减科龙的销售数据。正好是跨年的时候退货,不可能构成虚假销售。我不管销售,不管对方为什么要来退货。但是认真算是科龙减少了数据的。这一个环节的证据请严友松先发表意见,严友松销售搞得比较多。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程序不合法,二审把一些不合法证据重新拿出来说。一审调查证据取证无效,在二审怎么又依法纳进来?

【对证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的意见】审判员 罗智勇: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调取中国证监会2005年5月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证据材料。庭前会议之后,本院调取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在开庭审理前,本院已组织检辩双方对该证据进行了查阅。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项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法庭调取的证据跟我们要求调取的证据无关,我们要调取的是如何立案。我们是想通过最高法院调查证监会违规立案的事实。

第五回合 【挪用资金】法官:不要发表对检察院及检察官的不当言论


【对原审认定的挪用资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审判员 司明灯:现在质证第三组证据,分别是证据10-16以及证据19,都是言词证据。
审判员 司明灯: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挪用资金罪是要书证,就是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要司法部专业的会计师进行鉴定,没有这个不能定罪。有人能够证明我挪用科龙的资金吗?整个资金走向有一个人知道,是刘从梦,因为他是科龙的总裁,但是他即使知道也会作伪证。现在来说资金走向不能仅单线讨论,资金在两个集团之间的走向要总体考虑。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高国平不会知道20.2亿元的事,是有人引导他随口胡说,这个数字也不对,毕马威报告记载的是13.36亿,高国平对情况都不了解。我们借给科龙约24亿,科龙还约21亿。我没有签字,谁敢让我注册公司。
审判员 司明灯:顾雏军,注意用语文明。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一审的时候我说证据上有十三个签字都是伪造的,法官问对方说这十三个签字,顾雏军认为是伪造的。公诉方说是提供给对方参考,没有说这个是顾雏军签的字。
审判员 司明灯:你的这个发言与本组证据没有直接关联。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其他证言也都是胡说八道的。要我现在如何证明27.8亿,反正指控我有罪的证人证言,我都认为是虚假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同意这个董事会的签名是我签的了怎么地?
审判员 司明灯:顾雏军不要擅自发言,要发言请举手示意。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刚才这位检察官居然引用证人高国平证言,注意这个欺骗性的手法。用原来的这样的鬼话来欺骗法庭,这样的人,我真的不想说,我想让法庭判断。
审判员 司明灯:顾雏军你可以说你的观点,但要注意说话用词。张宏你还有什么要补充?

【对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审判员 司明灯:下面对检辩双方提交的涉及本起事实的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本案再审期间,顾雏军向法庭提交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的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本庭已组织检方对该证据进行查阅。现在先由顾雏军一方就项证据发表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法庭已经调取了证据原件,虽然不能作为新证据,但我们证明公告是属实的,公告的真实性没有问题。毕马威报告可以证明2005年科龙欠我最少4.87亿,科龙欠付我的钱远远不止这个数字。但是,科龙想证明我们欠他钱。该证据的三性是没有问题。
审判员 司明灯:
顾雏军,法庭已经听明白了,你对公告的三性没有问题,请顾雏军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童汉明:
这份公告是公开的公告,网络上可以查询到。为了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我们进行了公证,这份公告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根据这份公告,毕马威是四大会计行,他们审查出来的科龙集团跟科尔公司之间发生不正常现金流向,公安机关等调查出来,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1.69亿,现金流入金额24.62亿。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有一个数字是错误。

【对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审判员 司明灯:
本案再审期间,检方就本起事实还向法庭提交了一项新证据,即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的分户账及相关银行票据。请检察员举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申请发言。
审判员 司明灯:
顾雏军说吧。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毕马威报告是由我举报的广东证监局的曾处长主持的。我举报了广东证监局、证监会很多官员,他们会作出对我有利的证据?我相信法官能够判断出,科龙欠格林柯尔至少2.93亿。
审判员 刘艾涛: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证据3是坐牢之后伪造的,证据6-10是错误的, 姜宝军是科龙的财务总监,只是扬州亚星的股东,说他全面负责扬州亚星,这个陈述完全是不真实的。我有细节想和第三组证据一起表述意见。
审判员 刘艾涛:
具体意见就和第三组证据一起说。这个证据直接说三性。
辩护人 陈有西:
律师先阐述三性,顾雏军等会综合质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没有付款通知书这些证据无法讨论,我认为证据6、7现在说没有意义。张榕森没有将付款通知书给我。姜宝军拿白条根本没有扬州的盖章,如果不说前后经过,无法把这个问题说清楚。0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付款通知书是由检方提交给一审法庭的,付款通知书有扬州亚星客车的公章,看到有公章才付款的,所以可以看出王大庆的证据是伪造的,质证通知书我没有见过,如果是给我的就一定要有我的签字,这份有王大庆的签字是给扬州亚星客车的。在一审庭审时,各方包括法庭都认为这份通知书没有印章,在庭审记录中我都说王大庆不可能是看到没有盖章的通知书付款,这个证据还多了“有限”两个字,所以这显然是伪造的证据。姜宝军辨认的有章的这个,也是伪造的。不是姜宝军的问题,我认为是公安自己后来伪造的。我还非常气愤的是,一审说有两个版本,但二审的裁定书中没有说明这个付款通知书有两个版本。我认为两个付款通知书都是公安机关调查时伪造的。

检察员 罗庆东:
顾雏军,你有多次侮辱检察员、多次不文明的用语,请你遵守庭审秩序,注意用语。
审判员 刘艾涛:
请顾雏军不要发表与案情无关的言论,并且注意不要发表对检察院及检察官的不当言论。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认为这个新证据一定是伪造的。公安提供的证据中,证据7检察的鉴定意见书是一份伪证,请法庭将我们出示的材料放出来,印刷体也对不上、手写体也对不上。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扬州亚星的股权被强行划走,我的律师向扬州中院去问被打了,又去高院进行控诉,扣了我四个多亿。我被扣了4个亿,远远大于说扬州亚星的6300万。

第六回合 【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顾雏军:她可是最高检处级干部。法官: 我没有不让你说话。


【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审判员 刘艾涛:
本庭在庭审前收到检方的申请,并将该情况告知辩方,本庭经研究决定,予以准许。请法警传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到庭。

审判员 刘艾涛:
请坐下。你是刘烁吗?

有专门知识的人 刘烁:
是的。

审判员 刘艾涛:
请问你在什么单位工作?职务是什么?

有专门知识的人 刘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文痕室,从事文字检验工作。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你们中心是否有资格出鉴定报告、意见书?

有专门知识的人 刘烁:
有资格。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为什么你们不出司法鉴定而出意见书?

有专门知识的人 刘烁:
是因为办案部门委托我出意见书。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你是否能出鉴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 刘烁:
鉴定的条件是不一致的,现有条件无法确认。意见书是专家意见是专业性证言,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法条没说有意见只有说鉴定意见,我认为不能作为刑事法庭的证据。

检察员:
这个问题不属于专门知识的人回答的范围。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认为他可以回答。

有专门知识的人 刘烁:
我的意见是专家证言,可以作为证言,法官我认为这个属于程序性的意见,不应该由我来回答,请问我专业。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想问……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你刚刚已经问了超出专业知识的人专业知识的范围,法庭听得很清楚。你不应该一再提出超出范围的问题。这个是检方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你应该按照法庭秩序进行询问。审判员多次制止你,你也不听。今天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是有道理的,郑重提醒你,你不能对出庭人员作出人格的污蔑攻击。现在郑重的提醒你。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文件里面说的是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做出鉴定……

审判员 刘艾涛:
顾雏军,本庭在提醒你。这个问题是刚才检方所说的,超出了有专门知识的人来提供专门性意见的范畴。提醒你注意。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是说最高检察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审判员 刘艾涛:
这个不是他回答的问题,这个可以让检方来回答,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回答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她可是最高检处级干部。

审判员 刘艾涛:
她是最高检察院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你记住,她今天来是就此专业问题说明意见的。

检察员 罗庆东: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里面明确讲,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她能回答我。她知道这个事。

检察员 罗庆东:
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规定:(一)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认为这里检察院内部的审查意见。

检察员 罗庆东:
这个已经多次回答过你了。

审判员 刘艾涛:
顾雏军,这个问题您的辩护人陈律师也已经问过了。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下面还有问题。

审判员 刘艾涛:
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了。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你不能不让我问。

审判员 刘艾涛:
我没有不让你说话。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现在告诉你,这是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的,不是最高检内部的参考资料。这个不可以作为证据。

审判员 刘艾涛:
行,你的意见已经表达清楚了,法庭已经记录在案。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意见不具备证据功能。这位女士您知道这一点吗?

有专门知识的人 刘烁:
我想今天法庭请我来作为专门知识人出庭是为法庭解答专门知识的问题的。请问,您还有没有其他的专业的专门知识问题需要我解答的?因为我很困了,如果没有可以退庭了。

审判员 刘艾涛:
顾雏军,她可以不回答你这个问题。请问你还有别的问题吗?由法庭来给你做出评判。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这个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审判员 刘艾涛:
好了,你的意见已经表达清楚了。

辩护人 陈有西:
请允许我提醒他一下。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居然不让我说话。

辩护人 陈有西:
顾雏军,法庭不是不让你说话,这个是让出庭检察员回答,不是专门知识的人来回答。是不是证据我们刚才已经指出了,我们已经说了,等她退庭以后,我们在法庭辩论阶段再说。这里不是他回答的问题。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最后问你,我就问你,你怎么把两个文件完全重合?

有专门知识的人 刘烁:
我刚才不是已经说过了吗?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刚才我的PPT已经展示了。

审判员 刘艾涛:
顾雏军,你的问题已经回答过了,刚才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已经做了演示。顾雏军,请你服从法庭的安排。

审判长 裴显鼎:
到现在为止你们只有陈有西律师听懂了,其他人基本上没有听明白。所以我继续问下去没有意义和价值。现在已经就11点半了。请各位深思。有必要吗?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这个文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审判长 裴显鼎:
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你一定要把问题问准。从法律人的角度,陈有西律师对于一个提供专门知识的人已经问得非常清楚。后来有人重复问问题,但是有一些因为你自己根本就没有听懂,你前面问的问题和法律没有关系,你还要在继续发问吗?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想说的是她说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问题。两个电子版来比对。这么一个文件,这位女士都不应该出,这是不负责任的。我下面还有一个问题要问,你们不让我问了,我是想说,这个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

审判员 罗智勇:
顾雏军,你说那么多遍,到底这个文件是不是能做证据,我想我们合议庭已经听清了。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想说,这本身是不够作为证据的。

审判员 罗智勇:
该不该作为证据,我想法庭会认真考虑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本身是不合格的。

辩护人 陈有西:
请法官允许我提醒他一下。顾雏军,你现在讲的话不是针对专门知识人讲的话,而是等一下或者明天法庭辩论要讲的话。


第七回合 【法庭辩论阶段】顾雏军:我再次提出回避申请 律师:基于律师伦理,我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 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你们可以坐下。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

审判长 裴显鼎:
下面由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自行辩护。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再次提出回避申请。昨天审判长让我质证后提出申请,我现在想要提交申请回避的材料。经过对刘烁的当庭质问,附件一、二无法重合,刘烁认为附件一、二变成电子文档可以形变使之重合,但这不能得出可以重复的结论,刘烁认为这个意见不是证据的鉴定意见,检察员明知这一点仍坚持将此伪证提交法庭,可见主观意图是为了让本案不能再审改判。

辩护人 陈有西:
对于被告人的回避申请,我有自己的观点,但是基于律师伦理,我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对这个问题不发表看法。

审判长 裴显鼎:
检察员有什么回应?

检察员:
今天提出的理由与昨天的理由一致,基于昨天的理由,顾雏军申请检察员回避已经被合议庭当庭驳回。

审判长 裴显鼎:
你的辩护人和检察员的意见,对你有所启发吗?你还坚持回避申请吗?你肯听取法庭的意见吗?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坚持申请回避,但我尊重法庭的决定。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昨天已经说明这个证据是否是伪证由法庭全面审理后再决定,不属于你本人说了算,所以当庭予以驳回回避申请。现在法庭调查都已经结束,即将开始法庭辩论阶段,你又提出回避申请,你的律师在法律上没有提出支持你的意见,这点值得你深思。我第一次遇到法庭调查结束后在法庭辩论阶段再次提出回避申请,且关键是未提供新的理由,法庭支持检察员的意见,再次当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尊重审判长,但是我相信五年之后会证明我是对的。

第八回合 【法庭辩论阶段】顾雏军:立刻宣判我本人以及本案的所有被告人无罪

【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 裴显鼎:下面由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自行辩护。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补充上诉状》、《刑事申诉状》和《补充刑事申诉状》都已呈交给法庭,把一审、二审中错误认定的事实解释得非常清楚。而且仅依据本案一审、二审中的程序违法之事实就足够支持做出全部无罪的裁决。为了进一步清楚证明本案的任何被告都无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现就本案的相关问题,补充陈述如下: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本人和本案的所有被告均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能确认本人和本案所有被告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我作为顺德格林柯尔和天津格林柯尔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我代表两家公司签署的《供货协议书》是完全合法的,一、二审法庭有什么权力认定这份《供货协议书》是虚假的呢?这是一、二审法庭在贪官污吏的压迫下对《民法》和《公司法》明确赋予公司法人的权利的公然亵渎。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因此,一、二审法庭认定,6.6亿元是通过来回倒帐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似乎是虚假的,这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上,双方公司都在真实地履行着相关协议,这能说明是虚假的吗?

................................................

【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充分保障每位原审被告人的权利,但是要珍惜大家的时间。你要考虑本案七名被告人、七名辩护人、四名公诉人,你一个人已经用了五十分钟,你不仅仅大量读已经提交的申诉状,而且加入了许多与审理案件事实无关的故事,你要珍惜大家的时间。我提醒你同时也提醒各位参与人,如果你对你辩护人的素质有足够的信任,有些话可以交给你的辩护人说。如果你认为有罪或者无罪,你简要陈述意见是一二三四,这样来说。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好的,我简单说,我和科龙董事会当即毫不犹豫地选择了D方案,没法选择,结果就出了一条保留意见。下一个就是压货问题,我还是要说。

辩护人 陈有西:
我提醒一下我的当事人,辩护词内容有两万字,已经提交法庭,书记员会记录在卷。你可以简要陈述小目录标题,不要阐述故事,故事的确扩展太多。律师会为你充分辩护,不需要讲故事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那我还是要简要陈述一下压货的事情。为了节省时间,下面的书面辩护意见我就不念了。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你认为这个意见和法庭调查的事实有关吗?法庭需要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那我不知道哪些事情要说哪些事情不说,我判断不下来。

审判长 裴显鼎:
我郑重提醒你,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要再说了。法庭辩论要围绕法庭调查的事实进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本庭已经是第二次郑重的提醒你了,发表言论要围绕案件事实。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那我认为这些事实就是要查明的。我要陈述自己的观点。

审判长 裴显鼎:
你强调了自己的观点之后还可以让你的律师进行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我给你足够机会行使辩护权。刚才你自己还说要节省大家的时间,可是现在你个人已经说了七十分钟。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你这么说我就不说了,你就是不让我念,让我念我就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念。

审判长 裴显鼎:
本庭是提醒你正确行使辩护权。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那我不念了,我现在结束我的发言,我要申请上厕所。

审判长 裴显鼎:
那你不听你律师发言?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不听了(起身上厕所)。

审判长 裴显鼎:
请法警陪顾雏军去厕所。

辩护人 陈有西:
我把书面辩护意见给顾雏军就行。

总之,将一起正常的借款纠纷伪造成挪用资金,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和本事啊!将完全不构成犯罪的事实说成犯罪并判处刑罚甚至执行完毕,我不相信一、二审那几个法官连这点起码常识都没有,也不相信判案无数的法院连这点冤案都审查不出来,唯一的解释就是,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在摆弄一切,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明白地说,就是几个贪官在强奸法律罢了。
本案的所有罪名都明显是不成立的,故在此再次请求贵院依法尽快对我的冤案进行裁决,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立刻宣判我本人以及本案的所有被告人无罪,以彰显法律的尊严。


第九回合 【第二轮法庭辩论】 顾雏军:我申请贾春旺作为证人出庭

【第二轮法庭辩论】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由原审被告人发表第二轮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申请贾春旺作为证人出庭,最后由于最高检几位办案检察官的反对,未能出庭。贾春旺在2005年对本案的观点是立案动机不纯,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证据不全不起诉受理。到现在为止,我知道贾检还是维持他原来的看法。我认为检察员的观点是倒退的,2005年检察院就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应当保护产权。我上次就说现在的检察员并不能代表检察院的精神。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我提醒你,现在是法庭辩论的第二轮,意思是你听了检察员的第一轮发言后,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而不是就本庭开庭以来,甚至在庭前会议就已经解决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发表意见。现在又讲某某人持什么观点,今天的庭审我们都是图文直播,本庭提醒你注意你的陈述。


检察员:
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贾春旺同志出庭作证,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主要理由是:第一,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即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有关机关做出陈述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指亲眼见到、亲耳听到犯罪行为发生,或者亲眼看见到、亲耳听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对案情的叙述等,因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很显然贾春旺不是本案的证人。第二,顾雏军之前也有反映过类似情况。经我们调取查阅档案材料,最高检党组会、检委会均未开过相关会议讨论顾雏军案件,贾春旺同志也明确表示,没有讲过顾雏军所述的内容,也没有表达过愿意出庭的意愿,更没有哪位中央领导对其作出说明,或说过愿意出庭作证的意思。申请法庭依法驳回顾雏军的申请。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不按照法庭的组织,在辩论阶段提出了已经在庭前解决的申请贾春旺出庭的请求。鉴于顾雏军提出作证请求超出辩论阶段的审理范围,检察员做了说明,请法庭记录在案。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觉得我讲的都是对的,那我现在还是回到法庭的辩论程序上。首先,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为了构陷我,为了要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让股权回到贪官手里,在这种情况下,罪名非常荒谬完全不能成立。我的两位律师也说的很清楚。检方到现在只是原文宣读了一审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在这基础上稍作改变,他们仿佛还在2008年一审判决的状态。我以为他们会改变他们的观点,对现在的情况理解的更深刻,没想到他们的观点与一审判决书基本无差别。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可以了,不要说故事了,你今天表达过了,时间很紧,不要耽误大家的时间,你就表达你的观点,你刚刚作了很好建议,由律师先陈述。到你个人陈述的时候,陈述的观点都是已经重复了好几遍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在没有生效协议的情况下,王大庆怎么可能先付款,在4月24日付款给格林柯尔……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有没有听明白检方的观点?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听明白了。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再次提醒你,现在是第二轮辩论,你应当根据检方的观点发表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要我的法庭辩论完整,再表达一下:两个付款通知书,我相信他们开始制作伪证意见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罪名。因为昨天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解释,我仍然认为是伪证。

审判长 裴显鼎:
顾雏军,关于这个情况检察员已经明确不构成犯罪,你再重复这个观点是否有意义?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检察员现在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原来有这个意思。我不能认同。




【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 裴显鼎: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进入最后陈述阶段。下面由各原审被告人分别进行最后陈述。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即便是公权力的公诉方制造伪证,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管他们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有肮脏的目的。将来等着他们的不会比我有更好的结果。在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洪流中,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的精神,所有人无论做什么,党中央看的很清楚,伟大的党不会让一些人胡作非为的。我相信实事求是的判决是彻头彻尾的无罪判决。谢谢最高法院给这次提审的机会。感谢党中央对依法治国的贯彻。谢谢。
20:14【庭审结束】审判长 裴显鼎:这两天的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不仅对原二审裁定列举的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还对检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以及本庭调取的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且分别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提供意见,充分保障了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各原审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本庭已全面听取并记录在案。休庭后,合议庭将依法进行评议。今天的庭审活动到此结束。本案将择期宣判,宣判日期另行公告。

审判长 裴显鼎: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法官助理: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有序退出法庭。 本次庭审中,检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请及时提交法庭。请检辩双方核对笔录,并签字捺印。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联系我们:
13650881216
联系QQ:253891903 微信号:lawyerzhengyb 邮箱:yongbin324@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