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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因维权而引发的刑案得无罪不起诉,当事人曾表示不想取保,想坚持无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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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4-10 23:56作者:郑泳彬律师刑事研究网网址:http://www.gdxsls.com

因维权而引发的刑案得无罪不起诉,当事人曾表示不想取保,想坚持无罪到底

——为一涉嫌寻衅滋事罪当事人辩护小结

一、因同行信任而介入辩护

2019年4月4日下午,接到公诉人电话,我还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公诉人通知说,案件经过检委会讨论,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让我可以通知家属到看守门口带人回家了。听到这个我非常高兴,于是我马上电话谢律师,他让通知他亲戚可以去领人了。

本案是律师朋友加老乡谢律师推荐我介入,由于其主攻业务是民商方面,刑事案件不是其强项,案件当事人又是其远房亲戚,基于对我专业能力的信任希望我介入共同担任威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我们进行跨律所合作,办理了此案。介入前,他告诉我,这个案件在当地还是比较敏感,因涉及到村民维权的问题引发,当事人因为可能被当作“出头鸟”来打,当事人家属反映这案件是子虚乌有的,是当地办案机关拿威某某当事人来镇压村民。

作为律师,我们在没有看到证据之前,我只能持合理怀疑的态度,在侦查阶段介入后,我尽可能的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案件的问题。但是还没有看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侦查阶段只能尽力说服办案人员撤销案件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或者不批捕。

二、案发一个月后才被抓,奇怪!辩护难成效

当事人是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的,我于2018年8月20日正式介入并会见。因为罪名是寻衅滋事罪,这是一个口袋罪名,主要的构成要件内容是有伤人或持械伤人,或损坏财物2000元以上。于是,在会见时,我主要将这个罪名项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情况,向当事人核对。当事人也觉得很奇怪!他说不知道为什么突然把他抓了,维权的事情也是一个月前的事,当时他并没有进入到现场打人或者砸东西,他根本不知道对方工厂有人受伤,也不知道工厂有东西损坏。

会见后,我觉得当事人应该没有说谎。我了解到,从案发到人被抓获,公安机关居然等了一个月时间,抓获前当事人就在家里也没外出。这点让人感到异常。

这似乎在印证家属的说法。

于是,我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撰写取保申请和法律意见,当时案件已经移送到公安分局的一个部门,并没有在派出所。会见后,我到分局去提交取保申请书,但是并不顺利。公安人员只是单纯的听我说,没有任何反馈意见,也让我隐约感觉他们不会给当事人办理取保,他们就想向检察院呈捕。

两天后,我向检察院查询,案件已经在检察院审查逮捕中。

这个在我意料之中,我马上约见检察官,希望能当面沟通案件问题。

2018年8月28日我先会见当事人,然后再约见检察官。当时审查批捕科的经办检察官,对我提出的意见也只是礼貌性的回答,并且让我感觉其对当事人已经有倾向逮捕的意见,其理由是持械伤人的寻衅滋事,并不需要两个以上轻微伤。

可想而知,经办人并不听信我当事人的辩解。

于是,2018年8月29日,刑事拘留转为逮捕了。

那么侦查阶段证据不对称,我们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详细阅卷后才能更好的说服经办人了。

三、详细阅卷进一步发现案件重大问题

2018年10月26日,案件在逮捕接近两个月后,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2018年6月18日15时左右,某社村民威某某等几十名村民来到某革五金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外面的路上,威某某在场以某某五金厂土地不合法为由,鼓动在场村民同心协力、反对卖地,他们先将某某五金有限公司在建工地的外门破坏并推到在地,之后进入在建厂房内,有村民就在在建厂房外拉横幅,有一名年轻男子将在建房内的53块绿色普通玻璃推倒损坏,还有人将工具房合板门面板踢坏,某某五金有限公司的保安王日月出来制止时被威某某用木棍打伤。经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进行鉴定,被损坏的绿色普通玻璃价值人民币1166元,被损坏的大门镀钵压槽彩板价值人民币958元,被损坏的合板门面板价值人民币40元,共计价值为人民币2164元;王日月身体损伤程度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巾心进行鉴定属轻微伤。”

案件到检察院后,我们马上展开阅卷,经过阅卷的分析,我们认为上述认定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于是,我撰写了第一份法律意见,并约见了经办人面谈。以下为意见简略: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某某五金厂被损财产共计价值为人民币2 1 6 4 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与威某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一)揭市价鉴认(2018
)号《关于某某五金厂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严重的缺陷,鉴定的检材被污染,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某某五金厂被损财产威某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二、起诉意见书认定保安王日月被威某某用木棍打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有相反证据可以佐证威某某没有打人
(一)报案人王日月的说法与客观不符,不排除其受人指使故意报复威某某
(二)在案证据,可以佐证威某某没有打人

我主要围绕有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和有没有持械伤人两个方面去阐述。之后,案件被第一次退查。

之后我再返复阅卷消化材料,我感觉就卷宗材料跟公诉人分析,感觉说服力还不够。

于是,我又申请查阅案件的所有视频录像包括现场勘查录像,希望中从发现点什么。我知道,经办人时间精力有限,他们天生也倾向相信公安机关,很少核对在案的视频资料,如果我能从视频资料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也许更能触动经办人相信这个案件是存在问题的。

那么在第一次退查回来后,我阅卷后时一并申请视频资料阅卷。

这次一审阅视频资料有重大发现,约见了检察官,提出如下意见,简要内容如下:

一、揭市价鉴认(2018)号《关于某某五金厂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下称“价格鉴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的问题,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在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价格认定
2、未告知威某某价格鉴定人员,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回避程序。
3、价格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受到污染和人为串改
二、揭市价鉴认(2018)
号《关于某某五金厂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结果与威某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发现,起诉意见书已经认定,是“有一名年轻男子将在建厂房内的5 3 块绿色普通玻璃推倒损坏,还有人将工具房合板门面板踢坏”,那么相关责任应该找这些人的个人行为承担,威某某根本没有指使他人损坏财物,自己也没有损坏财物,不应该为他人承担的责任。
三、揭阳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滥用刑事侦查权及违法出具《涉案财物损坏价格认定协助表》的情况

口头上,我还强调关于打人的情节,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保安单方的陈述,在案的证人陈述前后矛盾,而且证人还证实,打人的是另有其人,并不是威某某。那么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而是一对一,并且还有证人证实是案件外人实施打人行为,那么对于我们当事人来说,证据的比例是二比一,更应当按照有利于我的当事人认定,这样才符合证据存疑时按有利被告人认定的原则。

二退回到检察后,案件问题经过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这个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9年4月4日,当事人在清明节前终于无罪释放,得以回家。

四、守住案件证据关,让当事人能在个案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

一个刑事案件要获得无罪的结果,实属不易。案件从2018年7月24日到2019年4月4日,也就是当事人被关押的254天里,对当事人来说每天都是一种历练。

在二退重报后,我在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也表示他坚持无罪,也不想取保候审,即使被诉到法院也不怕,也希望律师做彻底的无罪辩护。我对当事人说,这个案件我发现了很多问题,也在视频资料中发现了卷宗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意见也会反馈给检察院,竭力争取说服检察院不起诉。

庆幸的是,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守住案件的证据关,让当事人能在个案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

手机:13650881216

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

2017年度获广州律协颁发“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2018年,获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

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郑泳彬律师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辩护效果。善于钻研法律,专注刑事辩护多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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