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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大牌香精代理商卷入刑事风险,竟是“物质品名”玩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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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0-11 15:16

大牌香精代理商卷入刑事风险,竟是“物质品名”玩猫腻

近日办理某大牌香精的代理销售企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发现一个因物质品名的使用不统一,导致检测和鉴定意见南辕北辙的情况。涉案销售该香精的企业负责人面临着刑事风险。

一、理清侦查逻辑

侦查机关的逻辑是这样的,先把涉案的香精拿去检测机构用气相色谱联用仪对送检的香精样品所含物质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检测出相应的物质后,再请一些专家,对所含物质比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目录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进行分析查证,得出检测到的物质是否在使用标准内,是则香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隐患。否则得出相反结论。

二、寻找精准辩点

经过阅卷发现,检测机构定性定量分析检测的相关物质,使用的物质品名只是单一标记,没有标注物质品名存在别名的情况。

一些专家只是简单的按检测机构使用的品名进行分析,没有查证同一物质存在多个品名的情况。

例如,检测机构检测出送检的A香精含有“2-甲基丁醇”,B香精含有“1,2-丙二醇”,侦查机关就将该检测结果提交给食品安全专家论证,结果专家得出的结论是,A香精成分中2 - 甲基丁醇和B香精含有“1,2-丙二醇”不在《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目录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中。

专家意见可想而知,涉案香精均含有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目录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中的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隐患。

于是当事人被刑事立案了。

但当事人一直强调,自己销售的香精是外国大企业生产的,经过严格的质量把关,并且原来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这些物质啊,怎么会这样。

笔者隐约觉得,上述结论和意见看似严谨,其实存在核心问题未解决:即检测出的同一物质存在多个品名。

三、查阅资料发现猫腻

经过查阅,物质品名的别名就是作怪的关键。

“2-甲基丁醇”(CAS号:137-32-6)中文的别名有 “2-甲基-1-丁醇”,经过查询恰恰是在《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表B.3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

同样,“1,2-丙二醇”(CAS号:57-55-6)中文别名有“丙二醇”,也是在表B.3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

查证结果如下图所示:

分类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编码

FEMA编码

分类表

食品用合成香料

2-甲基-1-丁醇

2-Methyl-1- butanol

S0863

3998

B.3

食品用合成香料

丙二醇

1,2-Propanediol (Propylene glycol)

S0001

2940

B.3

四、未完待续

这是一个很典型涉及技术问题的刑事案件,因为物质的品名使用差异导致涉案物品在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左右摇摆,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笔者不想过多猜测案外因素,相信实打实用事实和证据说话,找准有利点,尽最大的努力说服经办人,不能因为案件专家意见未迟详细查证而导致冤假错案。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

手机:13650881216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珠海传统美德促进会公益法律讲师。

2018年,广州律协颁发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盈科广州最具活力奖

2019年,广州律协颁发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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