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庭辩论中证据辩论的思路归纳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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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2-10 23:30 对法庭辩论中证据辩论的思路归纳前言本文有感于最近的一次庭审的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笔者意犹未尽,觉得发言内容有必要进行系统化总结,便先提笔小结。 法庭辩论的逻辑层次是:证据-事实-法律,证据位于最前端,也是呼应前面庭审法庭发问和法庭调查,以及衔接接有利辩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桥梁。 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就证据问题发言,如何总结归纳证据问题而避免重复发言而引发法官打断?如何铺垫有利于辩方的事实,为法律适用的辩护准备? 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这部分工作如果做好,则能起到承前启后,形成一气呵成之感。 一、法庭辩论环节如何归纳总结前面就证据问题的发问和质证?在发问阶段,我们会针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向被告人核实,得出有利的回答后,辅助在举证质证阶段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质疑。 此外,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可知,我们在质证时,其实也并不限于证据的三性,那么,如果我们在发庭调查已经进行充分的发言。则在法庭辩论阶段,还有哪些方面可就证据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呢? 答案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根据该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间接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是刑事案件定罪的最严格标准。其中,前三点,关于证据部分的要点也可以作为律师法庭辩论发言的提纲,但是也要有所取舍,否则也容易重复发言。 笔者总结证据部分的发言提纲如下:1、哪些是指控依赖但证据无法查证确定真实性的(例如,没有原件的复印件):A,B,C,等等。这部分只说证据名称但不展开。 2、关键的证据有没有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哪些证据没有客观证据印证?(单方的猜测性证言等) 3、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哪些事实的证据是断裂的?(哪些是起诉书有写,但是没有证据可反映的?) 二、法庭辩论如何铺垫有利于辩方的事实,为法律适用做辩护准备?事实上,有利的事实,同样需要提前在法庭发问和举证质证时做。先问到有利的事实,然后在质证对证据反映出来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部分,作为证明目的进行强调。 例如,某项证据在出示时,公诉人只重点宣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那么律师在质证时,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内容则要选择性的读出来。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法庭辩论时还要归纳辩方事实。同样,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零五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 概括事实部分的发言提纲如下:1、提出指控证据存在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本案的合理疑是什么……; 2、证据情况还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有……; 3、提出指控证据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哪些不符合逻辑和经验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案件中,哪些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认定呢? 那么,我们根据上述的10项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拆解,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做区分,则简明扼要的提出:哪些事实是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哪些事实没有证据支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文只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有利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没有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那么可以反推,只需要形成合理怀疑即可。 三、余论总结了证据,概括了事实,最后一步是论证法律适用。法律适用说到底,其启动还是要靠事实,事实不同决定法律适用的不同,同个事实也可能存在多种法律关系。那么,刑事案件因为司法解释多,事实的增加或减少,所适用的司法解释也就不同。那么我们在分析起诉书适用的条款,依据的犯罪构成要件,则要分析其思路和逻辑是来自哪个法条和司法解释,以形成有力的反驳。 另外,法庭辩论一般分两轮,证据和事实问题则主要在第一轮辩论陈述为主,如果有两个辩护人,则要事先沟通好发言的内容,避免内容重复。 相关证据标准的辩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珠海传统美德促进会公益法律讲师。 2018年,获广州律协颁发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获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盈科广州最具活力奖。 2019年,获广州律协颁发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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