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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庭辩论中证据辩论的思路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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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2-10 23:30

对法庭辩论中证据辩论的思路归纳

前言

本文有感于最近的一次庭审的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笔者意犹未尽,觉得发言内容有必要进行系统化总结,便先提笔小结。

法庭辩论的逻辑层次是:证据-事实-法律,证据位于最前端,也是呼应前面庭审法庭发问和法庭调查,以及衔接接有利辩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桥梁。

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就证据问题发言,如何总结归纳证据问题而避免重复发言而引发法官打断?如何铺垫有利于辩方的事实,为法律适用的辩护准备?

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这部分工作如果做好,则能起到承前启后,形成一气呵成之感。

一、法庭辩论环节如何归纳总结前面就证据问题的发问和质证?

在发问阶段,我们会针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向被告人核实,得出有利的回答后,辅助在举证质证阶段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质疑。

此外,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可知,我们在质证时,其实也并不限于证据的三性,那么,如果我们在发庭调查已经进行充分的发言。则在法庭辩论阶段,还有哪些方面可就证据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呢?

答案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根据该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间接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是刑事案件定罪的最严格标准。其中,前三点,关于证据部分的要点也可以作为律师法庭辩论发言的提纲,但是也要有所取舍,否则也容易重复发言。

笔者总结证据部分的发言提纲如下:

1、哪些是指控依赖但证据无法查证确定真实性的(例如,没有原件的复印件):A,B,C,等等。这部分只说证据名称但不展开。

2、关键的证据有没有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哪些证据没有客观证据印证?(单方的猜测性证言等)

3、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哪些事实的证据是断裂的?(哪些是起诉书有写,但是没有证据可反映的?)

二、法庭辩论如何铺垫有利于辩方的事实,为法律适用做辩护准备?

事实上,有利的事实,同样需要提前在法庭发问和举证质证时做。先问到有利的事实,然后在质证对证据反映出来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部分,作为证明目的进行强调。

例如,某项证据在出示时,公诉人只重点宣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那么律师在质证时,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内容则要选择性的读出来。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法庭辩论时还要归纳辩方事实。同样,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零五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

概括事实部分的发言提纲如下:

1、提出指控证据存在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本案的合理疑是什么……;

2、证据情况还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有……;

3、提出指控证据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哪些不符合逻辑和经验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案件中,哪些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认定呢?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那么,我们根据上述的10项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拆解,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做区分,则简明扼要的提出:哪些事实是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哪些事实没有证据支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文只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有利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没有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那么可以反推,只需要形成合理怀疑即可。

三、余论

总结了证据,概括了事实,最后一步是论证法律适用。法律适用说到底,其启动还是要靠事实,事实不同决定法律适用的不同,同个事实也可能存在多种法律关系。那么,刑事案件因为司法解释多,事实的增加或减少,所适用的司法解释也就不同。那么我们在分析起诉书适用的条款,依据的犯罪构成要件,则要分析其思路和逻辑是来自哪个法条和司法解释,以形成有力的反驳。

另外,法庭辩论一般分两轮,证据和事实问题则主要在第一轮辩论陈述为主,如果有两个辩护人,则要事先沟通好发言的内容,避免内容重复。

相关证据标准的辩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珠海传统美德促进会公益法律讲师。

2018年,广州律协颁发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盈科广州最具活力奖

2019年,广州律协颁发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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