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违规操作容易触犯的三大类犯罪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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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7-27 16:51 在外界看来,私募基金是一种高端的,门槛比较高而且专业性也比较强的投资方式。由于优质客户毕竟有限,如果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为了更大限度的找到投资人投资或对于投资人的资金另有所图,那么这种道德风险下的行为则可能容易触犯刑事犯罪。 就目前而言,从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运营、项目退出的四大环节上看,容易涉嫌犯罪的是前三个环节,容易触犯三大类犯罪: 一、募集行为易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 如果私募机构只是单纯的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但实则是在吸收资金而不真正用于为投资的。或者突破私募基金行业底线面向不合格投资者等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典型案例】案号:(2019)沪01刑终1675号 案情简介:宝鉴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成为投资基金管理人。赵某卫担任宝鉴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部分理财产品的设计及销售,在宝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的组织、授意下,以投资证券市场以及为某酒店融资等项目为名,采用电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固定回报,诱使张某、吴某、等社会不特定公众与宝鉴公司签订“君豪1号投资基金合同”、“宝鉴7号阳光私募基金”、“宝鉴8号FOF基金”、“宝鉴9号分级基金”等私募基金协议,共计4000余万元。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观点:行为人参与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虽然系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但产品未经登记备案的,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销售这种非法私募基金,达到追诉标准的,人民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资金使用行为容易涉嫌侵财类犯罪: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 如果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实施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 【典型案例】案号:(2019)京刑终8号 案情简介:国宏汇金投资公司、国宏汇金中心、国宏汇富中心、国宏金汇中心均非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李某伙同他人以北京国宏汇金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关联公司的名义,与马某、薛某等30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以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及物业经营收益等基金项目为名,所谓“汇金丰赢”“汇金稳赢”基金的名义吸纳投资款,收取上述人员资金计1.5亿余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欠款、投资期货等,造成29名被害人损失4800余万元。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观点:在不具备私募基金发行资质的前提之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骗取投资人的巨额资金,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诈骗罪成立。
三、项目运营行为容易涉嫌证券操控类犯罪: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 例如,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 【典型案例】案号:(2019)沪刑终76号 案情简介:姜某君设立云腾公司,后设立“云腾一期”私募基金,并通过该私募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柳某担任泰信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管理泰信蓝筹基金。姜某君频繁与柳某交流股票投资信息,柳某明知姜某君经营股票投资业务,仍将利用职务便利所获取的泰信蓝筹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姜某君;或使用泰信蓝筹基金的资金买卖姜向其推荐的股票,并继续与姜交流所交易的特定股票,从而泄露相关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姜某君则利用上述从柳某处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使用“云腾一期”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双向趋同交易的股票买入4.22亿余元,卖出2.82亿余元,获利1006万余元。 裁判观点:行为人利用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的职务之便,使用非法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借助私募基金证券账户进行双向趋同交易进行股票买卖,情节严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作者—— 郑泳彬律师(微信/手机同号:13650881216),刑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2019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获广州律协颁发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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