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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企业为何要马上做好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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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16 11:12

打假容易,交朋友难!网络直播企业为何要马上做好刑事合规?

一、前言

最近,打假人士把枪口指向直播带货的那些公司,似乎搞得网络直播企业人心惶惶,问题在哪里呢?在于上游的供货商!

直播带货,如果供货商假冒产品、或提供伪劣产品、或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等等,可能网络直播的企业,遇到这个的猪队友,轻则作为销售者被要求三倍甚至十倍赔偿,也可能被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更有严重的可能会连带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怎么办呢?总体而言,网络直播企业应该积极建立企业合规体系,特别是刑事合规体系,这样才能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切割法律责任,一方面自身企业要加强自身的合规监管和自我防控;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对第三方进行合规管理。这样才能避免上游供货商企业因违法犯罪,而“引火烧身”。

二、网络直播企业如何对上游供货商建立好防火墙?

这需要直播主们,重中之重的注意以下刑事合规三步法:

第1,网络直播企业要构建自己的刑事合规政策,以及商业行为准

直播企业自身要证明自己没有鼓励、纵容、放任第三方违法违规,则需要第三方也遵守直播企业的合规政策和商业准则。那么,企业和第三方在签订供货协议时,就要将合规政策与商业行为准则嵌入到与第三方供货商的合同,并且要求第三方遵守,如有违法,直播企业也有单方合同解除权,甚至基于些产生的负面影响损失有索赔权利。

第2,网络直播企业要加强对第三方合规风险评估,对第三方实施尽职调查。

因为直播带货涉及销售量级可能是几何型增长的,销额可能成千上亿元,所以在卖货前更要对供货商进行详细的调查,如资质文件审查,或更深入的现场实地考察。

第3,网络直播企业要重视客户反馈,及时持续的对第三方供货产品进行合规监管和管理。

客户反馈的问题是销售者最直接的产品监管渠道之一,如果有客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则要引起重视,审查供货批次问题还是质量问题,还是存在假冒伪劣问题,另一方面,第三方及时反馈产品质量,审查生产、保管和运输环节是否有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强调销售和销量。

三、网络直播常见三种类型化刑事法律风险

1、销售的商品本身不合法引发的刑事风险;1、销售主体未获得特别许可引发的刑事风险;3、商品进货方式不合法引发的刑事风险。以下分而述之。

(一)销售商品不合法面临的刑事风险

网络直播所销售商品合法与否,决定着商家面临的刑事风险的大小。商品不合法与否,我们可从商品的商标、品质和属性等三个方面来分析,网络直播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
首先,商品的商标方面。网络直播如果不择手段”傍名牌”销售商品,在网络直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将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商品的品质方面。我们有时会看到新闻,有个别电商为了获取暴利,在网上售卖三无产品。如今,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也不在少数,这些将行为正面临着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责任。根据我《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商品的属性方面。公民的看法与法律的评价有时相差甚远。例如近几年发生不少因玩具枪和仿真枪引发的刑事案件。什么是枪、仿真枪、玩具枪?根据《枪支致伤力依据》和《仿真枪认定标准》的规定,现行新的区分标准是:枪口比动能≤O.16J/cm2的,为玩具枪;0.16J/cm2<枪口比动能<1.8/cm2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1.8J/cm2的,为枪支。该新规定与原来的规定(枪口比动能≥16J/cm2)相比实际严格近十倍。按上述新标准,如果仿真枪打出的”子弹”,对皮肤能打出个红点,很可能就被认定为真”枪”。那么你在网上买一两支仿真枪,如果被鉴定为”真枪”,就将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可能面临至少三年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商品属于淫秽物品,那么网络直播则面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至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销售主体未获特许经营面临的刑事风险
在我国,有些行业的经营,销售主体是要取得相应的特别行政部门许可的,如果没有,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微商在朋友圈销售卷烟行为,会因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涉嫌非法经营罪。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除了烟草以外,还有药品、彩票等,商家需要经过特殊审批手续才能销售的,否则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进货方式不合法面临刑事风险
最近,许多网络直播通过邮寄、随身携带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做起了海外代购的生意,各种代购海外化妆品、名牌箱包、外国奶粉等广告层出不穷。但是,这种经营方式时刻都在面临刑事风险。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2010年第54号)公告》第1条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超出5000元人民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租或出售;”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另根据《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的规定: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走私。

因此,从事海外代购的网络直播进货未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则不符合海关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作者——

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州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获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广州律协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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