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公安机关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总结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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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16 11:16 公安机关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总结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目的是为了规范讯问过程,防止冤假错案,其是审讯问答过程的载体,与讯问笔录这种书面证据的功能一样,都是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呈现形式。 公安部早在2014年就强调,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一、哪些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做同步录音像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问题来了,其他重大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那么需要我们再找小法条。 我们找到的是,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除之外,限制行为能力的、供述不稳定的、无罪辩解、舆论较大等特别情况,也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规定的第六条指出“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没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后果是讯问笔录可能被排除最高院2017年底的颁发的“三项规程”中,《人民法院办理刑市案件补称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f f规定 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三、律师可否可以复制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王晓东 康瑛<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认为“一旦有关讯问录音录像移送法院,作为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公开使用,或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已经调取并在审判阶段使用的,其应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在有权查阅的同时,当然有权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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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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