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量刑指导意见忽视单处罚金刑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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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24 10:12 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四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大都是规定为“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没有在量刑起点中写明单独适用罚金的情况,例如: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敲诈勒索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的法定刑中都有可以单处判处罚金刑的。而法发〔2017〕7号只是简单的规定“(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这样容易让法官直接忽视单处罚金的情况,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在量刑起刑点也放在“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 二在司法实践中,刑法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单处罚金刑主要是针对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较小的轻罪名,并且是这些罪名中,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行为人,才有可能被依法单处罚金刑。这并不会降低刑罚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严。正确地对自然人犯罪适用单处罚金刑,一方面有利于体现刑罚轻缓化,另一方面,对国家和被告人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被告人而言,人身自由不被剥夺;对国家而言,可以减少用于关押罪犯的成本,也可以使国家增加一定的经济收入,体现刑罚的经济性。 三为了能更直接提示法官考虑单处罚金刑的情况,本文建议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四条的具体内容纳入到量刑指导意见中。 本期律师推荐 郑泳彬律师 手机:13650881216 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 2017年度获广州律协颁发“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2018年,获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 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核心律师,丁一元刑辩团队核心成员;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辩护效果。善于钻研法律,专注刑事辩护多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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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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