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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追缴效果差,可能是量刑作用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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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24 10:14

就目前的多数案件而言,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事实上是非常有限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花费后,无支付能力,也无在案的财物可供追缴;第二是当事人或家属有能力退赃或协助退赃,但量刑作用小,动力不足。对于第一种情况,可能无解,因为被告人也许就是一些底层社会群体,本来就无财产可供追缴。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值得研究和注意。

退赃在我国《刑法》中,只是酌情从轻情节,唯一有作为减轻情节的情况,只体现在《刑法》第383条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该款的规定可减轻,只对三年以下的这一档法定刑。而对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上的法定刑,退赃只是从轻情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中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并没有体现退赃可以作减轻情节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实践中,营利型和财产型犯罪的数额是越来越高,很多案件一但案发就直接触到罪名对应的最高一档法定型。是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等减轻情节,很多当事人的量刑可能就是10年以上。像这类型的案件,当事人即使想退赃,意愿也不强。结果就是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的的数量很少,甚至为零。

试想,如果全额退赃可以作为减轻情节,法定刑降档处罚。那么在法定刑前后对比的巨大刑罚差额利益比较下,当事人为了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轻判,可能会想尽办法全额退赃。那么这对于赃款赃物的追缴将在一个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就目前的刑事立法,在国家刑罚权与被害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前者被侧重。而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人们对这种偏向的刑罚制度提出了质疑:失去被害人利益的维护,刑法的生命力何在?结果就是社会上访和维稳的事件就一直在博弈上演。

因此,本文建议将被告人全额退赃作为减轻情节,使被告人得法定刑降档处罚,以激发赃款、赃物追缴的最大效果。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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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州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曾获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广州律协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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