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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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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24 10:39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问题汇总

一、量刑档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2 0 1 1年3月l日,法释( 2 0 1 1] 7号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应的法定刑是:1、三年以下;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3、十年以上或无期。

二、电信网络诈骗实际骗得财物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三、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应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1 9 9 1年4月2 3日 )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四、社保诈骗中,先行支付给国家的数额应当扣除

许某某、唐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803刑初361号:从2014年5月开始至2017年10月案发止,被告人唐某某从湛江市霞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9723.04元,扣除已经补缴的人民币28345.68元,被告人许某某、唐某某骗取了湛江市霞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金人民币41377.36元。

五、借贷型诈骗案发前已付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03日:《肖福林:借贷型诈骗案发前已付利息能否认定为犯罪数额》案发前已付利息不属于犯罪成本,民事债权人与刑事被害人所应承担的风险不同致利息受不同保护,相近司法解释支持案发前已付利息可全部用于折抵未还本金以确定诈骗数额,因此,案发前已付利息应折抵未还本金确定诈骗数额

六、连环诈骗的犯罪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额为准

中国法院网《彭微:应如何计算连环诈骗的犯罪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数额,应当将被告人案发前已经退回的财产数额予以扣除,即考虑骗又考虑还。至于次数和总额,能够反映诈骗活动规模大小和诈骗活动社会危害性程度,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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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泳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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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

2017年度获广州律协颁发“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2018年,获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

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丁一元刑辩团队核心成员;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辩护效果。善于钻研法律,专注刑事辩护多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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