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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11对网络集资洗钱犯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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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29 09:54
本次刑法修正案虽然没有直接涉及纯正网络犯罪,但以对于那些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或空间的集资洗钱类犯罪,却是息息相关的。

一、非吸增加第三档法定刑,积极退赃可减档
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比以上修改的情况可以看出:
1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做了两方面调整,一、增加第三档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相较之前增加5年有期徒刑;二,取消相对固定罚金刑,改为完全裁量罚金刑。

2方面,退赃可以作为减轻情节,现在是整个《刑法》罪名中唯二(另一个罪名是挪用资金罪)。相对其他犯罪,退赃无论如何退,也只能从轻,无法减轻,即是无法降低法定刑档。那么,修改后,以后积极退赃的,有机会减档量刑。



二、集资诈骗法定刑加重,起步刑就三年
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做的两方面的调整:

一是法定刑档起步刑就是3年;第二档改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是罚金由固定额度改为完全裁量判处。



三、网络洗钱犯罪已经被规制更全面
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犯罪中,本次修正案主要着重两个方面修改:
一是对于构成要件的表述修改,一方面,删除了“明知”字眼,本文认为这只是立法技术上的简洁表述修改,并不是本罪不需要明知的主观要件,相对而言以后更多的可能是用司法解释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另一方面,关于洗钱方式的修改,增加了支付字眼,更多的规制网络上的第三方支付,甚至第四方支付,另外“跨境转移资产”也被突出认定为洗钱的方式。

二是增加了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罚金刑。相比原条文,洗钱罪的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只有有期徒刑或拘役,没有附属罚金的刑罚。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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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州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曾获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广州律协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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