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分析 | 广东“广深莞佛”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网上判决分析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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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05 22:19 写在前面——判决研究收获 第一、同一公司的人员,老板被认定重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技术人员可以适用轻罪,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内部,可区分主从犯。 第三、判例中的被告人基本认罪认罚,大部分判处实报实销,缓刑是有自首的个别情况才适用
一、总体情况 截止2020年11月3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全国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文书有368份,其中广东地区有19份。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都有相应的判决书。19判判决中,二审的裁定有2份,一审判决有17份,从2017年至今案件呈上升趋势。 量刑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目前,广东各地已有的判决中,以有期徒刑为主,拘役和单处罚金比较少,19件案件中,拘役和单处罚金的各1件。有期徒刑的量刑情况,其中最低的有6个月,最高的2年。
以下重要摘录广州、深圳、东莞和佛山的现有判例:
二、判决摘要目录:
(一)广州地区的判决有4件,分别是荔湾1件,花都1件,增城2件 1、出租“多卡宝”及电话卡获利9.5万,被认定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职业禁止三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刑初76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康出租“多卡宝”及电话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54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康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情节严重。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陈康从事与通讯传输相关技术工作三年。
2、出租软件,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刑初264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向他人租售用于“聊呗”网络赌博的软件,帮助上家实施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3、销售嗅探设备,非法获利约1.5万元,被认定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自首后,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刑初1458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同案人销售嗅探设备,非法获利约15000元,嗅探设备被同案人用于非法截取他人手机信息和盗刷他人账户资金。后投案自首,法院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4、销售嗅探设备,违法所得1.1万元,被认定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刑初1457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售卖了嗅探设备和帮助他人修理采集设备,违法所得1.1万,并且是累犯,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深圳地区的判决有1件,明知所开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仍然积极参加,区分主从犯,量刑6个月到1年6个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刑初358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在台湾省受他人指派,带领台湾居民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黄某乙、邱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在明知其所开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高额报酬,仍然积极参加,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因与全国各地多单电信诈骗案件有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涉案资金高达人民币一千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廖某某、徐某乙、李某某、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邱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其等办理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为犯罪分子到大陆办理大量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甲带领其他同案犯进入大陆办理银行卡,并实施了提供办卡所需虚假材料、对所办理银行卡进行登记和验证转账功能等集中管理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某、徐某乙、李某某、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邱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为领取少量报酬,接受他人雇请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从轻处罚。 量刑方面法院判决主犯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从犯廖某某、徐某乙等八个月到六个月。
(三)东莞地区有两份判决,但是同属一个案件而分案,共同确立了一个判决思路,一个公司的人员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老板适用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没有共谋但只是应当明知的技术人员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且可以认定为从犯
1、被告人负责网站策划、网页制作和网站视觉,明知明知软件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参与开发和维护该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到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刑初602号 判决认定 “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与何某2、姚某、刘某2(均另案处理)均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均受雇于王某2,均听从王某2、赵某等人的管理,被告人张宗耀负责网站策划等工作,被告人黄超胜负责网页制作等工作,被告人莫欣任视觉总监。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赵某指令何某2、姚某、刘某2等技术人员负责“开鑫牧场”游戏程序的开发,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均参与“开鑫牧场”游戏的相关开发工作。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等人在明知“开鑫牧场”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参与开发和维护该程序。 公诉机关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与同案人王某2、赵某等人有商量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也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有经手涉案资金、占有涉案资金及参与分红等。公诉机关现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参与涉案游戏的开发,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也陈述参与涉案游戏的开发,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也知道涉案游戏有多级分销和返利提成功能等情况,同案王某 赵某等人也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参与涉案游戏的开发,故现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知道涉案游戏用于犯罪,但,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依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除了领取工资和开发游戏的合理补贴外,不能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从涉案犯罪所得中领取不合理的报酬。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法院判处张宗耀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黄超胜、莫欣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技术人员受指令负责游戏程序的开发,明知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开发和维护该程序,主观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并无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的共谋,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刑初932号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均听从赵某某的管理。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赵某某指令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技术人员负责“开鑫牧场”游戏程序的开发。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人在明知“开鑫牧场”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开发和维护该程序。 三被告人均是涉案公司的普通员工,只是按照上级的安排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案人王某、刘某等主要犯罪人员也均证实只是让何仲颖等技术人员开发、修改或维护游戏,未告知技术人员通过该游戏实施诈骗或传销等违法犯罪的情况。此外,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除了领取工资和开发游戏的补贴,也并未从犯罪所得中领取不合理的报酬。因此,三名被告人只是知道涉案游戏被用于犯罪却依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主观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并无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的共谋,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1、帮助嫌疑人提供座机号码呼叫转移业务,获违法所得超过1.8万,法院认定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刑初3502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怀疑同案人的客户有犯罪嫌疑,为同案人提供座机号码呼叫转移业务,收取同案人的设置呼叫转移费用、更换转移的手机号码费用共计18895元,根据被害人的报案信息统计,同案人的客户利用被告人提供的073******423、073*******521等多个座机号码实施诈骗共计骗走余某国、吴某兴等24个被害人172850.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为他人发布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推广短信,数量达60余万条,法院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利用电脑控制苹果手机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群发送网络赌博、色情、“A货”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推广短信,数量达60余万条。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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