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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辩护研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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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21 15:07

一、关于数额与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应的法定刑有三个刑档,分别是:
1、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为什么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没有规定入罪门槛?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司法解释未规定入罪门槛,《解释》的起草人阐述主要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刑法未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成立规定情节要件;
二是不同的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差别较大,一些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标准较低,如规定入罪数额标准,有可能导致部分走私较大数量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不能依法受到刑事追究,从而不利于对珍贵动物的保护。
但是,未规定入罪门槛不意味着走私任意数额的珍贵动物制品均构成犯罪。在打击走私犯罪、保护珍贵动物的同时,也要注意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走私少量珍贵动物制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作犯罪处理。
(——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郭慧:《〈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5集(总第100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49~151页。)

三、如何认定为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
1、 CITES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参照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没有与其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纲或者同门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2、 同属、同科、同目、同纲或者同门中,如果存在多种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存在多种相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所处分类单元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但保护级别不同的,应当参照该分类单元中价值标准最低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如果仅有一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参照该种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同类制品价值标准核定。

四、关于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系走私行为。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该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泊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位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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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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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刑法学硕士,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百人刑辩人才,庭立方刑事风控班高级讲师成员。

2017年度获广州律协颁发“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2018年,获盈科广州月度青年律师之星。

现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辩护效果。善于钻研法律,专注刑事辩护多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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